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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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

全球商业投资计划是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等单位设立的机构“Contact Singapore”(联系新加坡)为有意在新加坡投资、营商及落户的外籍企业家提供的商业移民计划,协助海外企业家在新加坡顺利拓展业务, 打造国际化平台,您可以通过全球商业投资 者计划(GIP)申请新加坡永久居留权(PR)

投 资 方 案

方 案 A


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
建立新的商业实体或扩大现有的业务营运。

方 案 B


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
于主要投资新加坡企业的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基金。

方 案 C


投资不少于新币两百五十万元于一家成立于新加坡的新或现有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该办公室必须管理不少于新币两亿元的资产。

投 资 者 的 申 请 资 格

作为有兴趣在新加坡创业或投资的投资者,您可以通过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GIP)申请新加坡永久居留身份(PR)。

如果您符合以下资格标准,则有资格申请:

资 深 企 业 主


  • a) 您必须拥有不少于三年的创 业、经商经历;
  • b) 您所经营的公司1最近一年的 营业额必须达到不少于新币 两亿元,并且最近三年的年 均营业额必须达到不少于新 币两亿元;
  • c) 如果您的公司属于私人所有 2,您必须持有至少30%的股 权;以及

  • d) 该公司必须属于附录行业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下 一 代 企 业 主 


  • a) 您的直系家族必须持有您申报本计划的公司不少于30% 的股份,或是最大股东;
  • b) 该公司最近一年的营业额必 须达到至少新币五亿元,并 且最近三年的年均营业额必 须达到至少新币五亿元;
  • c) 您必须是该公司的管理层 ( 如:高管、董事会成员); 以及

  • d) 该公司必须属于附录行业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快 速 增 长 企 业 创 始 人


  • a) 您必须是一家估值不少于新 币五亿元的公司的创始人及 最大个人股东之一;
  • b) 该公司必须由知名的风险投 资公司或私募股权公司投 资;以及
  • c) 该公司必须属于附录行业列表中至少一项商业领域。

如果你符合资格标准,你有资格申请方案C

家族理财办公室负责人 

a) 您必须拥有不少于五年的创 业、投资或管理经历;以及

b) 您必须拥有不少于新币两亿 元的可投资资产净额。 

(备注:可投资资产净额包括 除房地产的所有金融资产, 如银行存款、资本市场产 品、集体投资计划、人寿保 险保单及其他投资产品所缴 的保费。)

立 即 评 估 您 是 否 满 足 要 求 !

行 业 列 表

 (a) 
航空业
 (b) 
新能源、洁净能源业
 (c) 
汽车工程业
(d) 
化工业
(e) 
消费产品业(如香精香料、饮食营养、快速消费品行业)
 (f) 
电子业
 (g) 
能源业
 (h) 
工程服务业
(i) 
卫生保健业
(j) 
信息通讯产品及服务
 (k) 
物流及供应链管理业
 (l) 
海洋事务与离岸工程业
 (m) 
传媒业
(n) 
医疗技术业
 (o) 
纳米技术行业
 (p)
自然资源业 (如金属、矿业、农业大宗商品行业)
(q) 
安防产业
(r)
宇航业
(s) 
航运业
(t) 
制药及生物科学业
(u) 
精密工程业
(v) 
专业服务业(如咨询服务业、设计行业)
(w) 
艺术类商业 - 实体艺术品商业,如拍卖行,艺术品存储 - 演艺类艺术商业
(x) 
体育商品业
(y) 
家族事业及金融服

绿 卡 更 新 标 准

在首个5年有效期到期后,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续签您的再入境许可证:

不论是方案A/B/C,您必须已经履行了全球商业投资者计划中方案A/B/C规定的投资条件,不同方案及不同的续签时间,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表格:

续 约 时 间  
投 资 方 案
续签3年 (满足任意一项条件) 续签5年                       

方 案 A


您所投资的公司目前正雇用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中新加坡国籍的员工不少于五名,并且全年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



或者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并且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 案 B
在新加坡建立了商业实体,目前正雇用不少月十名员工,五个或以上新加坡国籍的员工,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


或者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并且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方 案 C

您所投资的新加坡单一家族理财办公室目前正雇佣不少于十名员工,员工总数里新加坡国籍的不少于五名,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并且全年的商业经费支出额达到至少两百万元新币。



或者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并且


您或所有附属申请人已经在新加坡居住一半以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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